全国省会以上律协监事会设立情况
(顾壹心整理,资料截止2020年12月24日)
一、全国各省、区、市律协监事会设立情况(按省会纬度排序):
直辖市:
01、北京[京] 有 王志强
02、天津[津] 有 李 清
03、上海[沪] 有 张鹏峰
04、重庆[渝] 有 彭 静
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05、新疆[新] 无
06、新疆兵团 有 张 君
07、内蒙古[蒙] 有 张承根
08、宁夏[宁] 无
09、西藏[藏] 无
10、广西[桂] 无
11、香港[港] 无 (注:英美法系本无设立监事会的传统,但在执委会和理事会中设有“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
12、澳门[澳] 有 官乐怡
省:
13、黑龙江[黑] 有 王秋彦
14、吉林[吉] 有 张生久
15、辽宁[辽] 有 杨家君
16、河北[冀] 有 杨栋昌
17、山西[晋] 无
18、青海[青] 有 李春燕
19、山东[鲁] 有 刘丕峰
20、甘肃[甘|陇] 有 李兴禄(副)
21、河南[豫] 有 王京宝
22、陕西[陕|秦] 无
23、江苏[苏] 有 朱飞龙
24、安徽[皖] 有 孙素明
25、四川[川|蜀] 有 王宗旗
26、湖北[鄂] 有 蔡学恩
27、浙江[浙] 有 叶连友
28、江西[赣] 有 迟 非
29、湖南[湘] 有 贺晓辉
30、贵州[黔|贵] 有 朱 山
31、福建[闽] 有 孙卫星
32、云南[滇|云] 无
33、台湾[台] 有 赵建兴
34、广东[粤] 有 吴 波
35、海南[琼] 有 王龙奎
27家设立,8家未设立;设立者超过三分之二,达77.14%。
二、副省级城市律协监事会设立情况(按纬度排序):
01、哈尔滨市[哈,黑龙江] 有 李红云
02、长春市[长,吉林] 有 白柱杰
03、沈阳市[沈,辽宁] 有 王 屴
04、大连市[鲲,辽宁] 有 王恩群
05、济南市[济,山东] 有 李相杰
06、青岛市[青|琴,山东] 有 王亚平
07、西安市[西|镐,陕西] 有 刘云江
08、南京市[宁,江苏] 有 沈永明
09、成都市[成|蓉,四川] 有 罗 俊
10、武汉市[武|汉,湖北] 有 邓 凡
11、杭州市[杭,浙江] 无(注:在理事会中设有与常务理事会平行的“道德与纪律委员会”)
12、宁波市[甬,浙江] 有 徐建民
13、厦门市[鹭,福建] 有 邓乃文
14、广州市[穗,广东] 有 陈 默
15、深圳市[深|鹏,广东] 有 魏汉蛟
13家设立,2家未设立;设立者超过六分之五,达86.67%。
三、省会城市律协监事会设立情况(按纬度排序):
省:
0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 有 李红云
02、吉林省长春市[长] 有 白柱杰
03、辽宁省沈阳市[沈] 有 王 屴
04、河北省石家庄市[石] 无
05、山西省太原市[并] 有 赵匡中
06、青海省西宁市[宁] 无
07、山东省济南市[济] 有 李相杰
08、甘肃省兰州市[兰|皋] 无
09、河南省郑州市[郑] 有 丁 香
10、陕西省西安市[西|镐hào] 有 刘云江
11、江苏省南京市[宁] 有 沈永明
12、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庐] 有 孙素明
13、四川省成都市[成|蓉] 有 罗 俊
14、湖北省武汉市[武|汉] 有 邓 凡
15、浙江省杭州市[杭] 无(注:在理事会中设有与常务理事会平行的“道德与纪律委员会”)
16、江西省南昌市[洪] 有 苑得闽
17、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星] 有 赵海洋
18、贵州省贵阳市[筑] 有 李永年
19、福建省福州市[榕] 有 陈景云
20、台湾省台北市[北] 有 尤伯祥、黃馨慧
21、云南省昆明市[昆] 有 马 巍
22、广东省广州市[穗] 有 陈 默
23、海南省海口市[海] 无
自治区:
24、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 有 金小孟
2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 有 孙洪波
26、宁夏自治区银川市[银] 无
27、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 无
28、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南|邕yōng] 无
20家有,8家没有;设立者超过三分之二,达71.43%。
四、万亿城市俱乐部律协监事会设立情况(按入列先后排序):
01、上海市[沪,2006] 有 张鹏峰
02、北京市[京,2008] 有 王志强
03、广州市[穗,广东,2010] 有 陈 默
04、深圳市[深|鹏,广东,2011] 有 魏汉蛟
05、天津市[津,2011] 有 李 清
06、苏州市[姑|苏,江苏,2011] 有 邵吕威
07、重庆市[渝,2011] 有 彭 静
08、武汉市[武|汉,湖北,2014] 有 邓 凡
09、成都市[成|蓉,四川,2014] 有 罗 俊
10、杭州市[杭,浙江,2015] 无(注:在理事会中设有与常务理事会平行的“道德与纪律委员会”)
11、南京市[宁,江苏,2016] 有 沈永明
12、青岛市[青|琴,山东,2016] 有 王亚平
13、无锡市[锡,江苏,2017] 有 王建明
14、长沙市[长|沙|星,湖南,2017] 有 赵海洋
15、宁波市[甬,浙江,2018] 有 徐建民
17、佛山市[禅|佛,广东,2019]有曹建勋
16家有,1家没有;设立者为七分之六,达94.12%。
注:关于香港、杭州模式。中国有四个法域,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而在中国台湾和中国澳门,法律已经要求“律协”必须设立监事会。在中国香港,由于其英美法的传统,律协虽无称之为监事会的监督机关,但其大律师公会中的执委会本身就具有监督的功能,律师会理事会内部还设有专门的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因此其不乏监督机制的存在。英美法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以美国为例,早在1898年特拉华州公司法中董事会中心主义就有所体现。有人把美国董事分为监督董事和执行董事,并认为其中的监督董事从功能上说就是大陆法上的监事,均由独立董事来担任。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兴起于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至少有40%的独立董事。1977年,独立董事制度首次出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一个法律文件中,该文件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这个监察委员会从功能上讲就相当于大陆法上的监事会。这就是美国的“一元制”或“单层制”监督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董事会身兼管理和监督两个职能,球员兼裁判,不可避免地会有监守自盗之嫌。尽管如此,监督制度仍然理所当然地存在。所以,在香港律师组织中不设监事会是英美法传统使然,而非监督制度的缺失。杭州市律协理事会中设立的与常务理事会并行的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监察委员会,只是这种监督模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是可受公评的。唯独在中华全国律协及其它未设监事会的律协中,由于《律师法》并无律协设立监事会的规定,也对律协的监督机制没有做出安排,且中国大陆更接近于大陆法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类似律协章程同样没有监事会的规定和其它形式监督机制的安排;这不能不说是个严重的缺陷。
此外,关于监事会召集人的称谓,全国各地各不相同,比如主席、监事长、总监事等,在台湾则设常务监事(律师公会台湾联合会设常务监事1人,台北市律师公会设常务监事2人),并在章程中规定常务监事是监事会的召集人。这种称谓上的混乱是由过去中国大陆对监事会召集人称谓没有统一规定造成的,自《公司法(2013版)》第118条第3款有关“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的规定出台后,出于对法律一体化的考虑,我们主张将监事会召集人一律称为监事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