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及调整部分基层法院地域管辖范围的通知》
连中法[2017] 142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14]16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批复〉的通知》要求,就新设立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事项,经中院党组研究决定,作如下调整:
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中云街道、朝阳街道、猴嘴街道、青口盐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郁洲街道、南城街道、云台农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朝阳林场、南云台林场)以及三功能区分块管理的花果山街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商事、执行等各类案件。
二、海州区人民法院、连云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地域不再分别行使地域管辖权。
本通知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的通知》
连中法[2017] 152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号)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有关指导意见要求,经省法院批复同意,现就全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作出如下调整:
连云港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连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担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海州区、赣榆区、连云区范围内的行政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
连云区人民法院承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审判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管辖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连云港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电[ 2014]631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连云港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高法电[ 2014]631号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两区分离”集中管辖的方案》收悉,根据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判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略)
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
连云港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由海州区人民法院和连云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审查和执行,东海县人民法院不再负责环境资源案件的“三合一”审判工作。
海州区人民法院承担东海县、灌南县、灌云县、连云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
连云区人民法院承担海州区、赣榆区范围内的环境资资源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
三、试点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四、试点要求(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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